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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房产自用转出租的房产税问题

房产自用转出租的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有一处房产,原值500万元,于2月16日出租,于6月26日收回,合同约定不含税租金共10万元,那2月和6月计提房产税时是从租还是从价?如果从租的话以多少作为租金收入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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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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