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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商品报损、盘亏的税务处理

商品报损、盘亏

留言时间:2019-09-10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我公司属于连锁超市,对公司门店商品进行盘点,发生盘亏或者发生损耗,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审批吗?有没有金额限制,比如说金额超过多少需要去审批或备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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