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税务局:债务重组所得确认
日期:2019-08-13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问:甲有限公司至2019年6月实收资本5000万,净资产-8000万。因甲公司有房产土地,评估增值2000万,经评估后实际净资产-6000万,每股公允价值-1.2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和借款计8000万,2019年7月,双方协商以乙公司8000万的债权全部转增甲公司的股权,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债转股后甲公司实收资本增至1.3亿,其中甲5000万,占股38%;乙8000万,占股62%,债转股后甲公司每股公允价值0.15元。请问该债务重组中,甲企业是否应对股权公允价值增值部分(1.2+0.15)*5000=6750元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纳税?
答: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款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具体的业务需要看双方的相关合同、协议、账务处理等资料,建议具体业务请您的主管税务局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