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税务局:统借统贷
日期:2019-04-08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问:我集团内甲公司向银行借款,再将这笔借款借给其他公司,资金流清晰,利率等均符合统借统贷的政策要求,但是该甲公司不是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也不是财务公司,是否可以按统借统贷的政策?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该业务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