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税务局:财税2019年20号文
日期:2019-04-08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双方均不确认成本、收入,对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影响?如双方税负不一致被认定为避税,在所得税上调整一方的收入,另一方仍没有成本?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无论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需要确认收入。
由于财税【2019】20号文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所以该行为需要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收入,开具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