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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列支问题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列支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14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你好:有家公司一笔应收账款30多万已挂3年以上,符合资产损失管理办法中第24条报失金额条件,且有当时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并已作财务处理,按照管理办法条款可以直接税前列支吗?如果该公司叫我们中介出具专项报告还需要另外提供证明资料吗?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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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14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单有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事不够的,需要说明该企业是否存续,为什么不能收回,是否经过多次催讨(有催讨的相关记录)等等。该损失作为专项损失进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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