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列支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14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你好:有家公司一笔应收账款30多万已挂3年以上,符合资产损失管理办法中第24条报失金额条件,且有当时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并已作财务处理,按照管理办法条款可以直接税前列支吗?如果该公司叫我们中介出具专项报告还需要另外提供证明资料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14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单有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事不够的,需要说明该企业是否存续,为什么不能收回,是否经过多次催讨(有催讨的相关记录)等等。该损失作为专项损失进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