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税务局:融资租赁汽车直租业务
日期:2019-10-10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问:我们公司是做融资租赁汽车直租业务的,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卖人是我们母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合同中约定汽车产权归融资租赁公司且行驶证在承租期三年内不变(上牌在母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承租期届满后行驶证变更为承租人。请问我们先开票但不过户,三年后才过户,这样符不符合税务规定?
答: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提交的问题太笼统,按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根据合同协议是分次支付款项、分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是一次性开具发票,一般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具体业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局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