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发生属于(2013)15号公告规定的业务,怎么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8-23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2013)1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企业发生的上述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