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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 :公共设施维修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共设施维修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 : 2021-08-0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信件标题:公共设施维修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信件内容:我是一名小区业主,在缴纳物业费的时候,另外有一笔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物业综合服务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共设施维修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来信时间:2021年8月5日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另鉴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将一并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代收的,并设立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项开支的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暂不征收增值税。

若该项费用符合上述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则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建议开具收款收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回信时间: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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