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补偿金的票据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07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A公司已出租土地和房屋给B公司和D个人,C公司想承租该土地与房屋,C与B公司和D个人协商支付补偿金10万元,让B公司、D个人与A公司终止合同,C公司与A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共20万,现在C公司支付途径如下:
①C公司支付30万元给A公司,其中20万元为A公司的租金、10万元为A公司为C公司代付给B公司、D个人的补偿金
②C公司直接支付A公司租金20万,支付B公司、D个人补偿金10万元
请问:
1.通过以上两种方式,C公司支付该笔补偿金10万元,是否可因为补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取得收据作为合法票据即可?
2.通过方式①A公司代付补偿金10万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开具收据给C公司
3.通过方式②B公司、D个人直接收取补偿金10万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开具收据给C公司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0
答复内容
1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具体根据补偿金对应的事项,属于增值税业务的,需要开具发票;否则,不得开具发票。建议携带合同、相关资料等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