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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支付补偿金的票据问题

支付补偿金的票据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07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A公司已出租土地和房屋给B公司和D个人,C公司想承租该土地与房屋,C与B公司和D个人协商支付补偿金10万元,让B公司、D个人与A公司终止合同,C公司与A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共20万,现在C公司支付途径如下:

①C公司支付30万元给A公司,其中20万元为A公司的租金、10万元为A公司为C公司代付给B公司、D个人的补偿金

②C公司直接支付A公司租金20万,支付B公司、D个人补偿金10万元

请问:

1.通过以上两种方式,C公司支付该笔补偿金10万元,是否可因为补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取得收据作为合法票据即可?

2.通过方式①A公司代付补偿金10万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开具收据给C公司

3.通过方式②B公司、D个人直接收取补偿金10万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开具收据给C公司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0

答复内容

1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具体根据补偿金对应的事项,属于增值税业务的,需要开具发票;否则,不得开具发票。建议携带合同、相关资料等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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