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的有形动产租赁和小规模纳税人征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14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1.关于自然人的有形动产租赁, 比如汽车租赁,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征15万或者季销售额免征45万元的免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额范围面全部免征,超过免征额月15万或者季度45万,是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还是就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不适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政策则按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