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0-1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宁波市北仑恒协模具厂等5家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业主 |
违法事实 |
相关决定及 法律依据 |
文书名称 |
文书文号 |
联系电话 |
1 |
宁波市北仑恒协模具厂 |
林浩君 |
收用虚开发票1份以抵扣进项税额并计入成本,金额42740.17元,税额7265.83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滞纳金1053.44元。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三处〔2021〕259号 |
0574-86781028 |
2 |
宁波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
蒋云云 |
违规取得出口退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回已退增值税款35690051.00元;同时视同内销追缴增值税30539728.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37780.96元,教育费附加916191.86元,地方教育附加610794.58元。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三处〔2021〕224号 |
0574-86781028 |
3 |
宁波养瑞能源有限公司 |
王荣水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1份,金额82891650.25元,税额10775913.95元。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给下游公司的841份发票定性为对外虚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三处〔2021﹞310号 |
0574-86781028 |
4 |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宏腾机械厂 |
李旭东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39334.18元,税额40686.82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增值税14530.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6元,以及上述各税滞纳金。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三处〔2021﹞303号 |
0574-86781028 |
5 |
杭州浙大恒立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芦尚能 |
1. 收用15份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495922.31元,税额44877.69元。 2.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5056.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企业所得税106703.13元及相应滞纳金。同时,由你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5056.00元。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甬税稽三处〔2021﹞301号 |
0574-65265786 |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