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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0-1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宁波市北仑恒协模具厂等5家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如下: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业主

违法事实

相关决定及

法律依据

文书名称

文书文号

联系电话

1

宁波市北仑恒协模具厂

林浩君

收用虚开发票1份以抵扣进项税额并计入成本,金额42740.17元,税额7265.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滞纳金1053.44元。

《税务处理决定书》

甬税稽三处〔2021〕259号

0574-86781028

2

宁波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蒋云云

违规取得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回已退增值税款35690051.00元;同时视同内销追缴增值税30539728.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37780.96元,教育费附加916191.86元,地方教育附加610794.58元。

《税务处理决定书》

甬税稽三处〔2021〕224号

0574-86781028

3

宁波养瑞能源有限公司

王荣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1份,金额82891650.25元,税额10775913.95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给下游公司的841份发票定性为对外虚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税务处理决定书》

甬税稽三处〔2021﹞310号

0574-86781028

4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宏腾机械厂

李旭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39334.18元,税额40686.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增值税14530.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6元,以及上述各税滞纳金。

《税务处理决定书》

甬税稽三处〔2021﹞303号

0574-86781028

5

杭州浙大恒立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芦尚能

1. 收用15份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495922.31元,税额44877.69元。

2.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505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企业所得税106703.13元及相应滞纳金。同时,由你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5056.00元。

《税务处理决定书》

甬税稽三处〔2021﹞301号

0574-65265786


以上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公告所涉纳税人见公告后,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

联系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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