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土地后成立子公司开发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10-18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您好,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取得土地后,由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再设立持有100%股权的全资项目公司来开发,是否适用财税2016 140号第八条,“......(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您提交的信息与上述不完全一致。建议具体问题请携带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局进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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