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税务局:审计人员的差旅费可否税前列支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日期:2019-11-05
问:刚看到人家提问,聘请外部审计人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这类费用取得的发票能否在我公司税前扣除?回复是委托方不能列支。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差旅费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还是不能在被审计单位列支吗?
答: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审计人员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审计事务所正常经营费用支出,可以计入其当期费用项目税前扣除,但是委托企业不得税前扣除这些费用支出。建议合同按实际需要支付的审计费进行签订。审计服务是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服务方应该开具该事项的增值税发票,不能以其他费用抵之。具体业务也可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
链接:
宁波市税务局:审计人员产生的相关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审计人员报销费用发票抵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