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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20-07-3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规定,“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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