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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按新的增值税征收办法我可将预征税5%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是的作价后的余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标题:

增值税申报

内容:

你好!咨询一下如果我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经法院裁定抵债一处工业土地厂房,如将该土地厂房已经出让,按新的增值税征收办法我可将预征税5%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是的作价后的余额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我应如何向我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复:

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照如下原则确认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收信日期:

2020-03-26

答复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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