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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地开票限制

标题:

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地开票限制

内容:

你好 局长:

现在税控环境已经得到大大的改善,增值税异地开票偷漏税的风险应该是不再存在了。随着财务模式的发展,财务中心的运行模式比较普遍起来,财务人员工作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也是很多,现在是否可以放宽增值税票的区域管理,允许异地开具增值税?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以及开发区局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答复,纳税人暂时不能携带发票跨区域开具。同时,开发区局会认真研究考虑来电人意见建议,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相关建议。

收信日期:

2020-01-17

答复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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