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初加工
留言时间:2020-08-28
咨询对象
青岛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花生、葵花籽收购加工企业,将以上产品筛选、烘干、热炒加工后出售,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免税范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8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一、种植业类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