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0年第169号
发布时间:2020-10-1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年第1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陈君君箱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5990403667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埔里社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0〕461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0〕461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拨打你单位法人及相关人员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最后一次纳税申报为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取得郓城县沐清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共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677655.66元,税额748424.94元,价税合计5426080.60元,于收到当月认证抵扣并参与免抵退税。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发票。
(三)你单位账簿凭证等资料毁损无法提供。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你单位限期提供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若不改正将对你单位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你单位到期未改正。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追缴你单位出口退税款748424.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你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账簿及纳税资料,以核定方式计算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18年度销售收入为12481398.40元,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624069.92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2406.99元,减除你单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217.2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189.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将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出口退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