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0年第68号
发布时间: : 2020-06-04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年第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东嘉源慕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JPFD78)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0〕8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3月6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0〕89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10月17日,经对你单位注册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一支路2号二单元201户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根据《税务登记表》中的人员联系方式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电话是空号。你单位2019年3月7日经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审批注销,工商登记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二)你单位取得北京得力建业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1100154130,发票号码07748038-07748042,金额467991.32元,税额79558.53元,货物品名“模具钢”,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19年5月1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对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17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你单位2017年1月取得并认证抵扣的“北京得力建业商贸有限公司” 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额转出79558.53元;因你单位2017年3月已自行申报进项税额转出163794.16元大于这次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本次检查增值税不予调整。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