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青岛  >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 住房租金 专项扣除的问题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 住房租金 专项扣除的问题

关于 住房租金 专项扣除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1-05

纳税人所属地

青岛

问题内容

住房租金项,房租到期以后,又租了其他的房子或者是在原租房基础上续租了呢?再如何申请呢?一年可以申请几次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1-08

答复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