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开税处〔2020〕187号
发布时间: 2020-12-2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XXXC2M8PXP):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发票取得和开具情况
你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票面金额3086426.34元;票面品名为废钢和钢板。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票面金额2939236.84元;票面品名为钢板、钢材下脚、电线电缆等。
2.货流、业务流落实情况
你公司购进废钢、钢板,开具发票却并无废钢内容,存在购销不匹配的情况。你公司在检查过程当中走逃被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其上下游取得和开具发票的企多数亦为非正常走逃企业。
3.资金流检查分析
检查组按规定调取了有关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经整理分析相关账户材料,现就其开户银行账户仅有的交易记录进行资金流向查证,你公司仅存银行账户日照银行青岛市分行账户所显示的交易记录,经查证全部实现资金回流;
4.票流及关联性分析
你公司涉及青岛XX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案件,法人XXX、股东XXX、购票人XXX为该案的主要涉案人员,股东XXX同时也是青岛XXX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该公司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企业,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你企业领票人XXX同时亦为青岛XXX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你公司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企业,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生产经营情况核实:
你公司购进及销售相关业务并无相匹配的运输费用、人工、水电等合理费用发生,不能提供相关真实单据;也无仓储设施;注册地址与实际不符,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表明其业务真实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