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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青财税函〔2021〕1号2021年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是否还征收?

75.2021年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是否还征收?

发布时间: : 2021-02-2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是否还征收?

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函〔2021〕1号)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 号)文件,“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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