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丁**、宋**和宋**的限期缴纳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 2020-12-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丁**、宋**和宋**的限期缴纳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详见附件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518.doc
限期缴纳通知书-511doc.docx
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税三分通【2020】518号
丁** :(纳税人身份证号:3702021946****3522)
宋** :(纳税人身份证号:3702031970****1219)
宋**:(纳税人身份证号:3702021972****3527)
事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据(2020)鲁0202执恢25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你们名下位于市南区**户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人自愿以流拍价接受该房产抵债。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限你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青岛市巫峡路9-11号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39、40号窗口报送相关资料并办理纳税申报。
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0年11月9日
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限期缴纳通知书
青税三分通【2020】511号
丁**、宋**、宋**:(纳税人身份证号:3702021946****3522、3702031970****1219、3702021972****3527)
事由: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执恢25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你们名下位于市南区**户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以拍卖流拍价3102800元接受拍卖财产。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经计算,丁淑华、宋继征、宋延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1028元.
通知内容:限你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青岛市巫峡路9-11号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39、40号窗口报送相关资料并办理纳税申报。
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