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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热点问答!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贴花缴纳印花税?

77.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贴花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 : 2021-04-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贴花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76.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未扣费,应如何缴费?

发布时间: : 2021-04-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未扣费,应如何缴费?

答:可以到交通或农商银行网点缴费,或通过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或电子税务局缴费。

59.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咨询2021年是否还执行?

发布时间: : 2021-04-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咨询2021年是否还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55.个人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能税前扣除吗?怎么扣?

发布时间: : 2021-04-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个人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能税前扣除吗?怎么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执行。扣除时,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54.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1-04-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3.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发布时间: : 2021-04-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在2020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且2020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2)2020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2020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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