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1-07-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崂税通【2021】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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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照青崂税通【2021】2577号文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18号(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0831401号,地号:1200100131033000,土地面积:200667.70平方米,部位999)土地取得时的买卖合同、土地交款凭据、契税发票等土地成本资料,未申报缴纳上述土地转让环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三十四条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三十六条之规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上述税款并按照青崂税通【2021】2577号文书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逾期未办理申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三十四条以及山东省地税局2017年第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房产转让环节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予以核定征收。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