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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拆迁私有房屋安置补偿开具收据未开具发票!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1-10-19  来源: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青岛金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你公司与王卫东,王元起签订城市房屋拆迁私有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将原市南区费县路57号8户丙房产异地安置于市南区天津路44号9单元503户,面积72.59平方米,拆迁应缴费用77038.00元已开具收据未开具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民中心: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本次交易应缴纳的税款。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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