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开税处〔2020〕303号
发布时间: 2020-12-2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XXX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XXXCW5XA):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对你(单位)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的规定,将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青岛XXX贸易有限公司的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71130,发票号码分别为:28053553-28053638,金额合计8519661.74元,税额合计1448342.11元,定性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你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补缴2017年8月增值税1448342.11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