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11号
发布时间: : 2021-06-0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XXX7197201N,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东侧(中惠雅园1号楼A楼1603))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292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3日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未注销,法人代表电话联系不上,注册地址实地查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走逃(失联)证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11月16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取得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22338121-22338139,金额合计1897401.75元,税额合计322558.25元,价税合计2219960元,2015年12月认证抵扣322558.25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你单位应作2015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322558.25元,补缴增值税322558.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12月城建税22579.0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12月教育费附加9676.75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5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6451.17元。
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