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青岛  >  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4-2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XXX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XXX9064261):

你(单位)存在税款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未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人前往崂山区主管税源管理部门领取通知书。

如对公告的税务事项有异议的,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8日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崂税通【2021】2577号

青岛XXX经营管理有限公司:3702XXX64261

事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出具(2019)鲁02执恢1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你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0831401号,地号:1200100131033000,土地面积:200667.70平方米,部位999)及地上附着物(草皮、树木、岗亭等),交付至申请执行人青岛X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抵偿部分债务,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青岛X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应提供上述土地取得时的买卖合同、土地交款凭据、契税发票等土地成本资料,并依据上述裁定申报缴纳转让环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上述资料并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申报缴纳应交税款,逾期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六十二条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