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总局营利性教育机构规范对象自查工作资料
发布时间:: 2021-06-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附件:2021年度总局营利性教育机构规范对象自查工作资料
营利性教育机构规范对象自查提纲
一、增值税
(一)是否存在隐匿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
特别提醒:该行业在会计核算时一般将收取的学费先挂在“预收账款”科目,再按已完成的课时进度逐步结转收入。但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属于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范围,提供服务后收取学费时便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自查是否存在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增值税收入申报混用税率的问题;
自查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同时,销售相关受训学员的书本、教具、资料等货物或者兼营销售其他货物,是否根据不同的情形合理区分兼营应税行为或混合应税行为。
(四)是否存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的问题;
自查是否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的涉税问题。
(五)是否存在增值税未视同销售收入的问题;
自查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等赠送客户是否存在未视同销售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特殊增值税应税收入不确认的问题;
自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收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其他增值税涉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一)是否存在隐匿所得税应税收入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特殊所得税应税收入不确认的问题;
营利性教育机构除了正常的培训服务外,可能兼营其他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行为,自查是否存在对其不确认收入,不纳入收入总额缴税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的问题;
自查是否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等涉税问题。
(五)是否存在违规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利用税负差异转移利润的问题;
(七)其他所得税涉税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
(一)是否存在少计工资薪金所得的问题;
自查是否存在少计工资薪金所得或者不按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不按照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的问题;
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兼职教师、招生代理等支付的报酬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否存在对外赠送礼品、向高分学员发放奖金等未代扣代缴的问题;
(四)其他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四、印花税
(一)是否存在不缴或未足额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未补缴印花税的问题。
(三)其他印花税涉税问题。
其他税种
(一)房产税
1.无偿使用学校免税场所进行营利性培训,未缴纳房产税;2.无租使用房屋可能未代缴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可能未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2.因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者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可能未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行业税收政策索引
一、增值税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四)《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七)《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六)《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自查报告基本格式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实际经营范围,自查期间的税款缴纳情况等内容。
二、自查情况
根据本次自查工作要求,对照自查提纲中所列项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反映自查过程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自查结果处理
自查未发现问题的得出无问题自查结论即可。
自查发现问题的,说明账务调整情况,税款计算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公章)
附件2: 企业基本情况表
基
本
情
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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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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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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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财务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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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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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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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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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否汇总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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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时有无加计扣除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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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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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 和兼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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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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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用财务软件记帐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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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代理记帐公司代理记账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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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软件、ERP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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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包括子版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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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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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软件、ERP系统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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