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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1-06-17  来源: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青岛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XXX90099):

  事由:2017年8月23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北执字第895号之裁定,将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二层餐饮房产作价人民币2343.57万元抵偿刘XXX、刘XXX、刘XXX、潘维XXX、殷XXX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服务厅: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9号;福州南路办税服务厅: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青岛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本次交易应缴纳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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