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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36号

发布时间: : 2021-06-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XXX8099812A,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XXX室)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37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9年6月起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经拨打你单位相关电话均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取得并抵扣象山根本服饰有限公司2015年2月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2134140,发票号码02053439-02053440,商品名称是女士防寒服、女式长裤、女士拉链衫,金额1020840.00元,税额173542.80元,价税合计1194382.80元。所购进的商品已于2014年12月出口销售,2015年5月并办理出口退税163334.4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发票。

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及企业财务负责人李XXX个人账户,以及象山根本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XXX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发现资金流水形成回流,即:资金从象山根本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帐户划转到李XXX个人账户,再由李进个人账户划转到李XXX个人账户,从李XXX个人账户划转到青岛XXX正工贸有限公司账户,最后从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账户划回到XXX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帐户,形成资金闭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查证开户银行信息,与象山根本服饰有限公司的资金交易存在闪进闪出、资金回流的情形。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判定你单位与象山根本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应追缴2015年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63334.4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2月取得象山根本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金额1020840.00元,税额173542.80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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