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49号
发布时间: : 2021-06-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W19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南墅镇山秀路***室)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403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南墅镇山青路36号103室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于2021年4月2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自成立以来领购增值税发票775份,结存256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7份(不含作废1份),金额20424779.24元,税额2655220.76,货物名称:木制品*垫木或者木制品*托盘;开具普通发票291份(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27000361元,用于抵扣税额合计2585841.5元,货物名称皆为:原木。你单位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购进货物不能直接生产成所销售的货物。
(三)经查询你单位银行信息,上游未有付款信息,下游资金存在闪进闪出。经抽取部分农户展文江、柳京春调查核实,未与你单位有过业务往来,无任何资金往来。抽取涉及农户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均为虚假账户。
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期间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银行账号存在资金闪进闪出问题,交易的部分农户银行账户经抽查全部虚假且与你单位无业务往来。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经营业务、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开具青岛广铂港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北方通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广顺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广顺路通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鲁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恒达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铂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徽之星物流有限公司、青岛荣港通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盈达通物流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7份定性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20424779.24元,税额合计2655220.76元。对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91份定性为虚开其他用于抵扣的发票,金额合计:27000361元,用于抵扣税额合计:2585841.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