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11号
发布时间: 2021-08-0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惠海佳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MA3RQ0463C)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三通〔2021〕204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期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即依法视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事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内容:你单位存在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对你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照制造业5%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