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业务咨询
留言时间:2022-02-11
纳税人所属地
青岛
问题内容
集团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我公司作为集团内核心企业,向资金使用方收取利息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吗,具体程序怎么办理?向资金使用方开具利息发票时,税率栏填“0%”还是“免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2-14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如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发票时选择免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青岛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