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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统借统还业务增值税和开具发票问题咨询

统借统还业务咨询

留言时间:2022-02-11

纳税人所属地

青岛

问题内容

集团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我公司作为集团内核心企业,向资金使用方收取利息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吗,具体程序怎么办理?向资金使用方开具利息发票时,税率栏填“0%”还是“免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2-14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如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发票时选择免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青岛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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