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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请问缴纳契税有时间限制吗?如有,超期了是否还要收取滞纳金呢?

标题 :  

缴纳契税有时间限制吗?

内容 :  

请问缴纳契税有时间限制吗?如有,超期了是否还要收取滞纳金呢?

答复 :  

尊敬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超出缴纳期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答复单位 :  

财产和行为税处

收件日期 :  

2021-10-11

答复日期 :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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