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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如何管理?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如何管理?

发布时间:2018-0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第十一条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八条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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