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天津  >  天津市税务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何时办理注销登记?

天津市税务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何时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何时办理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8-0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