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发布时间:2018-0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