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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注意事项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注意事项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更新时间: 2020-04-24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注意事项

一、 汇缴期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

二、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基础信息表》)填报注意事项

1.“103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

2.“103资产总额”、“ 104从业人数”应填写季度平均值。

三、小微企业填报注意事项

1.免填的表单: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2.免填的项目

《基础信息表》“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注意事项

1.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即《基础信息表》“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行业代码前两位不得为:16、51、52、61、62、70、71、72、90。

2.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五、高新技术企业填报注意事项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准确填报《基础信息表》“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项目。

2.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时,应注意完整填列第14至29行“本年度、前一年度、前二年度”的“研发费用指标”和“销售(营业)收入”,确保第30行“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数据准确。

六、政府补助填报注意事项

1.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填报《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七、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填报注意事项

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捐赠支出金额为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1.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2.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填报“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

3.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扣除捐赠支出。

八.投资收益填报注意事项

1.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2.股权持有期间,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填报《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调整。

3.发生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股权转让所得/损失

(1)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填报《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2)确认股权转让损失的,填报《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被投资企业清算

分得的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权投资成本=投资转让所得/损失

(1)确认股息所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2)确认投资转让所得的,填报《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3)确认投资转让损失的,填报《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撤回或减少投资

撤资取得的资产-初始投资成本-股息所得=投资转让所得/损失

(1)确认股息所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2)确认投资转让所得的,填报《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3)确认投资转让损失的,填报《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九、非营利组织填报注意事项

1.免税资格

只有经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才能在《基础信息表》中勾选“207非营利组织”,并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通过“是否取得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来判断自己是否具备免税资格。

2.免税收入范围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3.免税资格办理流程

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天津市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认定。

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所在地的区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认定。

4.免税资格办理流程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每年办理两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当年度和上一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当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5.申请资料

(1)新办民间社会组织

新办民间社会组织成立当年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成立至申请认定时点的相关资料。

(2)以前年度成立民间社会组织

以前年度成立民间社会组织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资格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如社会团体申请2019年起开始享受免税资格,则应提供其2018年度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十、发生重组业务填报注意事项

1.发生重组事项的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表》以下项目:

“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213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

“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

“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2.发生重组事项的企业,应准确填报《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一、享受所得减免填报注意事项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的,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填报《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第29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的值。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即: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享受低税率优惠时,应调整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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