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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请问无形资产摊销2年的情形是怎样的,是在哪个法规?

请问无形资产摊销2年的情形是怎样的,是在哪个法规?

日期:2019-04-22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答复时间:201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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