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期有留底税额,是否可以加计抵减。
日期:2019-05-13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答复时间: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