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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1〕326号

发布时间:2021-08-10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1***49733)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银行交易记录不能反映企业正常资金往来,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7户企业开具9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1405343 - 01405362,01409085- 01409098,01409100- 01409139,01529468- 01529547;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2073077 - 02073156,02119890- 02119989;发票代码1200144130,发票号码02280549 - 02280573,04317375, 04317378- 04317463,06766670- 06766709,06766715- 06766749,06771593- 06771612;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4025748 – 04025788,04025790,04025792- 04025793,04025796- 04025797,04025799- 04025827,06115363- 06115442,06128967- 06129016,06374766- 06374845,06411517- 06411596;发票金额789382724.16元,税额134195063.03元,价税合计923577787.19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对外开具的上述9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1405343 - 01405362,01409085- 01409098,01409100- 01409139,01529468- 01529547;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2073077 - 02073156,02119890- 02119989;发票代码1200144130,发票号码02280549 - 02280573,04317375, 04317378- 04317463,06766670- 06766709,06766715- 06766749,06771593- 06771612;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4025748 – 04025788,04025790,04025792- 04025793,04025796- 04025797,04025799- 04025827,06115363- 06115442,06128967- 06129016,06374766- 06374845,06411517- 06411596;发票金额789382724.16元,税额134195063.03元,价税合计923577787.1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益亚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1〕379号

发布时间:2021-08-11 10: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1***649776)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8月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7户企业开具6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2104278 -02104357,02046625-02046704;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4025588-04025667,01721126-01721205;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1529388-01529467,01409190-01409269,01405213-01405232;发票代码1200144130,发票号码06766828-06766829,06766750-06766818,04328753-0432885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573162956.7元,税额97437702.69元,价税合计670600659.39元。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企业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外开具的6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虚开, 发票代码1200153130,发票号码02104278 -02104357,02046625-02046704;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4025588-04025667,01721126-01721205;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1529388-01529467,01409190-01409269,01405213-01405232;发票代码1200144130,发票号码06766828-06766829,06766750-06766818,04328753-0432885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573162956.7元,税额97437702.69元,价税合计670600659.3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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