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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企业购买加油卡,对方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企业购买加油卡,对方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发布时间:2020-09-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0年9月9日 回复日期: 2020年9月9日

来信标题: 企业购买加油卡,对方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企业购买加油卡,对方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处理情况: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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