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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企业直接向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直接向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10-09 16: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0年9月30日 回复日期: 2020年10月9日

来信标题: 企业直接向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企业直接向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处理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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