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改造市政管道,政府拨款40%,我司自筹60%。政府拨款如何才能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该改造资产的折旧能税前列支吗?
发布时间:2020-03-06 13: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政府拨款符合以上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利用政府补助形成的改造资产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