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汇缴时出现资产损失专项扣除事宜(比如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有法院出具的判决书)1、对个这损失还需要专门出具审计报告吗?2、对于资产损失专项扣除还需要专门去税务局做专项损失备案或报送资料吗?
发布时间:2020-03-06 13: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陈林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5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再需要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5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