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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境外企业原则上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跨境融资代扣缴事项

留言时间:2019-04-12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我司为金融租赁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司与国有银行的海外分行进行融资,对其支付融资利息时,是否可以按照增值税同业往来利息免税免代扣缴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18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境外企业原则上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规定,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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