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境外出售自用生产设备是否缴纳增值税其它费用
留言时间:2019-05-29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税务所工作人员你们好:
我公司于2014年进口一批旧设备用于生产汽车配件,但至今从未营业,缴纳的进项税也从未用于抵扣,没有销项增值税,现如果将这批旧设备出售于境外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其它附加费用?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点是多少?关于设备销售额是否对缴纳增值税有关联?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
如果符合政策可以免抵退税,那么退税多少?退税是否扣除三项附加费?三项附加扣除比例是多少?(教育附加、城建、地方教育)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
签订销售合同印花税率是多少?
谢谢!2019/5/29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30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描述购进生产设备用于生产汽车发动机凸轮轴,如您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5号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购销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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